纪律的决定

 

在收到署长关于暂停执行的建议后五(5)天内 或纪律聆讯委员会的建议,由学院院长或 指定人应作出最终书面决定. 学院院长或指定人员 应仅根据署长提供的资料作出决定 或者,在正式听证会的情况下,提供听证会记录和建议 ,并不得考虑纪律聆讯委员会以外的事宜 记录. 学院院长或指定人员的决定应包含具体的调查结果 的事实和结论,或应具体采用署长的 建议. 学院院长或指定人员可以采纳所提出的建议 对他或她的行为,可以采取较轻的制裁,也可以采取较重的制裁 制裁.

 

学院院长或指定人员应立即发送他/她的决定副本。 连同署长的建议和纪律聆讯委员会的建议 建议,给学生和管理员.

 

学院院长或指定人员应根据地区政策通知 向GCCCD的院长和其他学院的院长提交任何决定 休学或开除学生,或提出长期休学或开除的建议 学生的.

 

当董事会决定建议开除一名学生时, 学院院长可将该学生停学,等待校董会采取行动.

 

如果决定开除学生,是否有复议的权利 在特定时间后,学院院长或指定人员应及时 向校董会建议采取此种行动. 只有校董会被授权 采取这样的行动.

 

纪律处分的事实和理由应当记录在案 学生的记录可以被授权访问、审查和评论 《正规网赌软件推荐》(20 USC第2332g条)和《正规网赌软件推荐》 法典第76200条及以下部分. 所有访问或释放这些记录的成员 公众也应符合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.

 

学院院长作出的任何休学或开除的决定对双方均有效 校园.